赛伯乐投资损害投资者利益 总经理陈保明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赛伯乐投资)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0〕44号)、关于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5号)。
经查,赛伯乐投资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赛伯乐投资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
陈保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赛伯乐投资成立于2011年7月26日,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公司股东为创业乾坤(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浚晨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2020〕44号
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关于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5号
陈保明:
经查,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投资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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