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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某营业部员工操作客户证券账户 双收警示函

IT资讯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1-03-23 18:01:23责编:佚名
安信证券某营业部员工操作客户证券账户 双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2号)显示,经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佛山乐从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2项问题。 

  一是营业部一前员工长期在客户交易区操作客户证券账户,营业部对此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营业部未对部分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 

  广东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该营业部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报送相关整改问责报告。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1号)显示,经查,当事人黎佩嫦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黎佩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07年11月26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2日,注册资本100亿人民币,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7.25%。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82号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一前员工长期在客户交易区操作客户证券账户,营业部对此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营业部未对部分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相关整改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81号 

  关于对黎佩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黎佩嫦: 

  经查,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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